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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环保vs矿业发展(一)

2019-07-30 来源:外部媒体

 近年来国家对自然生态保护要求步步提高,在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同时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对自然生态环境具有一定影响的行业,矿业受到各相关部委及地方出台的针对矿权的政策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和自然生态保护矛盾日益凸显。然而我国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部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矿产资源。正确处理矿权清退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保持经济稳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笔者强烈呼吁国家正确认识矿产资源需求,停止对矿权一刀切处理。

 2015年5月19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要限期退出。2017年7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对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清理,严禁新设矿业权进入自然保护区。各省也纷纷出台文件,采取了强力的措施进行矿权清理。(编者按:这里想点一下国土资源部,设立矿权也是你、清理矿权也是你)

 生态红线与矿业权发生冲突时,虽然上没有法律或政策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一旦矿权所在范围被化入生态红线范围内,则地方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其变更、延续、转采等手续则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经生产的矿山企业则会频频进行各项检查,下达停产要求,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来完成事实上的矿权清退。由于生态红线范围一直在扩张,因此即使在相关政策公布后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以后也随时面临着因为生态红线圈入而无法生存下去的风险。(编者按:会变的红线算什么红线?矿业权人朝不保夕、有苦难言)

 随意点几个省份来看看,截止2018年年底内蒙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已退出544个,占应退出总数的90.7%;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内的95宗探矿权、采矿权已全部退出(注:数据来自自然资源部网站)。这种成果其实并无值得欢欣鼓舞之处。矿业行业在新的收费制度及管理中已然步履踉跄,又如何承受如此粗暴的处理?资源的勘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旦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产生断层,将对于国家资源安全造成深远的不利影响。(编者按:唯上不唯下,唯权不唯实已阻碍国家发展)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以来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及地方政策纷纷出台。2017年就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出的通报中对有关部门和领导严厉问责的强悍力度成为一针催化剂。根据《2018中国生态环境公报》,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总面积147.17万平方千米。其中的陆域面积占到了我国陆域国土总面积的14.86%。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已经是2000年的2.24倍,并在继续增加。(啧,自然保护区泛滥至此……)

 至于生态红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宁夏等15个省份已初步划定,山西等16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已经划定的省份,生态红线区多占省域面积三成以上。如北京市初步划定生态红线区约1.2万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73%;江西划定5.52万平方公里,占省域面积33.09%;湖北划定6.22万平方公里,占省域面积33.4%;云南划定11.84万平方公里,占省域面积30.90%;贵州划定5.62万平方公里,占省域面积31.92%;四川划定19.7万平方公里,占省域面积40.6%。(可能某些人压根不想让开矿了吧)

 自然保护区矿权处理存在的问题

 1.划定范围过大

 矿床与划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具有极高的重叠性。平原城市,又有几个矿权和自然保护区?各种各样的地质构造运动不仅造就了崇山峻岭、山峦逶迤,也生成了各种各样的矿床。30%的国土面积划入保护范围,意味着或许至少50%以上的矿床不能再勘查开采。划定生态保护的范围不能无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在生态优先的原则下谨慎划定。大笔如此挥毫泼墨,所有可找矿范围被一网打尽的日子也不远了。

 跳出国门来看,除中国以外的前四大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俄罗斯自然保护区范围占国土面积9.73%,加拿大该比例为10.66%,美国为12.99%(注:数据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由于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与人类活动范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态保护划定的保护范围越大,人类的生活生存空间越小,生态保护必然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即使国土面积远超我国的国家,划定保护范围时笔依然收的很紧。当年发达国家将二氧化碳排放的责任和义务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身上,现在我们自己却要主动背上发达国家都不想背负的重担,是否应该思考一下责任与能力的适当。

 2.未能正确看待矿权对环境的影响

 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影响周期短、影响范围小、影响恢复易等特点。矿山开采与城市化、工业化甚至农业生产比,一个矿权的生命周期不过数年到十数年,个别大型矿产才存在数十年的情况。矿山开采多为地下开采,对地表造成的破坏微乎其微;即使是露天矿,其影响范围也极小。在开采结束后,通过复垦和绿化,大部分可以恢复原有样貌。在人类的各项生活生产活动中,矿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实远远小于众多行业。

(研究表明:矿业对保护区环境影响程度最小)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甚至旅游等活动却没有任何范围允许自然保护区内矿权的勘查和开采。对哪一项活动更符合国家及人民利益应当进行权衡,看待矿权时正确考量到矿权的影响程度及可恢复性。允许旅游业等对环境造成更大、更久远的行业进入而对矿权进行一刀切,不仅危害到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也于环保有弊无利。

 3.缺少保护矿业权人利益的措施

 矿业权是一种行政许可,应当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国家已经明确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当国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双方达成的协议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在新增自然保护区和划定生态红线之前,应当制定健全的退出补偿机制,对于矿业权人投入、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适当的预期利益不仅予以补偿,更应予以赔偿。目前赔偿标准、范围、方式、资金来源、办理程序均没有具体妥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被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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